國民

國民年金法主要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約計470萬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

 工作所得補方案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是因應國內通膨及嚴峻的經濟情勢所推出的方案,針對二十至六十四歲的國民,內政部以九十五年基本工資為準,也就是每月最低工資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做基準核算再乘以十二個月,所以也就是「個人」年薪在十九萬零八十元至三十萬元間,依情況不等則有不同比例補助,以六個月為期,每月可請領三千至六千元不等。

馬上

對象: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使用資格和條件: 

1.急難事由以最近一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2.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二分之一以上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戶內人口如有六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或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婦女,每人加計五千元;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

4.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發給關懷救助金者,或採分月、分次方式發給關懷救助金,對於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等情形,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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