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活節稅》生前贈與 未必節稅
 
【經濟日報╱呂旭明(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鄭火城(化名)是迪化市場批發南北雜貨的小販,育有兩男一女。由於生意做得不錯,他陸續買了兩幢房屋,雖都不是位於鬧區,但市價也上千萬元。有一次鄭火城和朋友喝酒聊天時,其中一位較懂得稅法規定的友人提及,鄰居有位老先生過世,光遺產稅便要繳2,000萬餘元,因為沒錢繳納,後來繼承人還拿房地產去抵稅。

鄭火城聞言後緊張異常,因為他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萬一不幸過世,辛苦賺得的兩幢房子豈不是要繳遺產稅?因此鄭火城隔天連忙找代書將房屋過戶給兩個兒子,由於他的兩個兒子都在學,均無所得能力,而且近幾年土地公告現值成等級數調整,光是過戶這兩處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就繳納140萬餘元,贈與稅也繳了80萬餘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稅免稅額,97年為779萬元,加計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喪葬費111萬元。如果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每多一名子女還可多扣45萬元,若子女的年紀未滿20歲,還可以依其距20歲的年齡差距,每年加扣45萬元。

不過,名下房屋只有一幢或兩幢的「有殼蝸牛族」,到底要生前辦理贈與,早早移轉財產比較安心,還是死後遺產由子女繼承,要看土地的公告現值。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契稅條例第14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土地稅法第31條也規定,如因繼承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

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的評定現值總和,較遺產贈與稅的扣除額低,則因遺產總額一經扣除後,即無遺產稅可言,根本無需規劃生前贈與。選擇自然繼承的方式,不僅無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且所繼承財產的土地公告現值將由前次移轉的現值,調整為繼承日的現值,繼承人下次移轉房地產時,便可節省鉅額的土地增值稅。

以本案為例,若鄭火城不幸過世,由於兩處房地產的房屋評定價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僅1,620萬元,而鄭火城本人的遺產稅免稅額779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喪葬費111萬元,其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分別為18、16、14歲,可增加135萬元基本扣除額外,因子女均未滿20歲,根據其距離20 歲的年齡差距,每年還可加扣45萬元,共計540萬元(45萬元X(2 4 6)),扣除額加上免稅額,總計達2,010萬元,和遺產相抵後,遺產淨額為零,根本不必繳稅。但是鄭火城因道聽途說,太急著把房子過戶給小孩,反而多負擔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無端多繳了220萬餘元。

另外,很多民眾習慣利用每年111萬元贈與免稅額的規定,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但要在生前贈與財產給子女,仍需考慮有無必要性,尤其別忘記要衡量自己本身的健康狀況,否則贈與後的兩年內如不幸過世,生前的贈與反而會併入遺產課稅,無法達到節稅的效益。(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8/11/13 經濟日報】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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